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2-17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规计〔2024〕278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10日
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规范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充分发挥水利规划在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中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应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科学评估实施情况,为如期完成规划目标任务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权限,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实行分级管理。水利部负责国家层面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对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流域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区域重大战略水安全保障规划、流域水利专业(专项)规划、区域水网建设规划等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利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水利规划批准后,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及时推进规划实施,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和台账,分解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合理做好年度安排,逐项明确实施主体、责任分工、时限要求,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六条 开展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建设、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应具备规划基础。要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扎实做好列入规划的项目前期工作,深化方案比选论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布局和方案,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科学有序推进实施。
第七条 水利部有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水利规划管理平台,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利用、配置、管理,以及江河湖泊保护治理,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确定的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河湖岸线分区管控、河湖采砂管理、河道治导线、河湖生态流量(水量、水位)、地下水取水总量等控制性目标指标以及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保护行蓄洪空间,严格取水用途管制,规范涉水事务管理。
第八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规划,履行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许可事项的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不予行政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九条 加强对水利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重点措施推进和完成情况的跟踪力度,全面检视规划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
第三章 水利规划实施评估
第十条 水利部有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开展水利规划实施评估工作,重点评估规划目标指标实现情况、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规划实施成效等,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规划实施、调整或修编的意见,提高规划实施效果。重点加强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规划实施评估,确保规划目标任务落实落地。
第十一条 水利规划实施评估包括监测评估、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监测评估是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动态跟踪规划实施进展,监测规划重要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推进情况,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
中期评估是在规划实施中期,系统评估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包括规划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主要任务落实情况、规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管理措施推进情况等,总结规划实施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根据评估情况对规划有关目标任务提出优化调整意见。
总结评估是在规划实施期末,全面评估规划实施完成情况,包括规划目标指标实现情况、规划任务和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总结规划实施成效和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及成因,提出规划修编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水利规划实施均应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其中,规划期5年及以下的国家、流域水利规划,一般每年开展一次规划实施监测评估;规划期5年以上的国家、流域水利规划,一般每3年左右开展一次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省级水利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可参照执行。
上款中的有关水利规划,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监测评估频次。水利规划在开展实施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的当年,可不再开展监测评估。
第十三条 水利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加强基础资料收集分析和实地调查复核,对照规划目标任务,全面检视和总结规划实施情况,确保评估成果质量。评估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加重基层负担。
第十四条 开展水利规划实施评估应当择优选取评估承担单位,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评估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健全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提高评估成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 水利规划实施监测评估、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评估成果报送规划批准机关或主管部门。加强评估结果运用,确保规划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 加强水利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经费保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评估工作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规划根据新形势新要求需对原规划部分重要目标任务、骨干工程、重大措施进行调整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水利规划经评估后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要求的,或接近规划水平年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做好修编工作。修编后的水利规划应当按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本单位负责的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对此前已实施的水利管理办法中有关水利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水利部办公厅
编审:综合部